《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和、石化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发电站、电厂、厂矿、移动通信测试点的选择,应根据所测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点结合信息机房、独立建筑物、办公楼房、场所测量点的选择方法进行;总之,选择点要突出重点,照顾,既不能到处测试,也不能随便减少检测点,尽量要科学、合理。 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测量点主要选择在设备的机壳、机架、静电地板架、金属隔板、避雷器引下线、配电系统接地,金属门窗等地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具有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和本系统、本行业内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应在主汛期雷雨多发季节到来前开展相关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制度,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按照要求做好防雷安全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确系统、本行业和监管范围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