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电压极P、电流极C都在散流区内部电压极P、电流极C在散流区 当缩短电压极和电流极引线长度时,由于接地装置与电流极之间的距离缩小,U-X曲线变得非常陡,使得要准确寻找到曲线平坦处变得异常困难。虽然理论上接地装置与电流极之间也存在一个电位等于0的零点位置(P点位置),但是电流极与接地装置间距太小,由于电流的屏蔽作用,电位零点的位置会发生偏移,偏移受土壤电阻率和地中管道、地中杂散电流等诸多因素影响,实际情况中很难准确寻找到,通常测量到的数值会出现P1、P2位置的情况,即U1Um的情况,所测得数值都偏离于真实值,无法反映接地装置的真实电阻值。
法定检测范围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开展。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防雷装置检测。